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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私下领取结婚证,男方父母不知情以为儿子未婚,出资为其购房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不久小两口反目,女方起诉要求将房产所有权变更为二人共有。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参与出资并还贷,房屋仍属男方一人所有,驳回原告诉请。
王茜和赵亮2008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8月中旬登记结婚。但赵亮父母并不知情。10月下旬,赵亮父母通过中介联络上河西区尖山路一套价格75万元的房产,支付首付和税款后,房产过户到赵亮名下。
王茜和赵亮于2009年6月正式举行婚礼。婚后小两口摩擦不断,王茜提出要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有,遭到拒绝,遂将丈夫告上法庭。王茜称,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已多次见过家长,男方母亲表示要送小两口一套房作新婚礼物。购房首付款中,女方家长出30万、男方家长出25万,月供3000多元中有2/3是她出的,直到赵亮办下公积金贷款才完全由男方还贷。王茜称,虽然购房过程中自己出资较多,但考虑双方感情好,没留下任何字据。她请求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夫妻二人共有。
赵亮对王茜的说法予以否认,辩称房款全由男方父母出资,贷款也由自己一人承担。赵亮称,父母并不知他和王茜恋爱及登记结婚,购房目的就是给他个人使用。赵亮当庭提交了其母亲将首付款和税费从银行个人账户转到地产经纪中心账户上的凭证,以及用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的证明。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调取证据,证实被告之母将银行存款取出打入地产经纪中心账户,被告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原告虽主张其父母出资30万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驳回王茜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