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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是否有效?(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9/10 11:29:00
  案情介绍

  王某和妻子郑某已分居3年,即将办理离婚。两人在婚后曾购买住房一套,王某瞒着郑某将房子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孙某(与王某夫妻也是邻居)。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孙某将首批16万元房款交给了王某,另约定其余20万元等房产过户以后支付。在两人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郑某发现丈夫私自卖房的行为并坚决反对,从而双方产生纠纷。郑某主张王某卖房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故协议无效。孙某不同意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各执一词。

  以案说法

  第一,这套房屋是王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第二,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在本案中,王某将房屋卖给孙某,未经共有人郑某的同意,侵犯了郑某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因此这一买卖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王某在卖房时并未与郑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某作为王某的亲戚和邻居对王某夫妇的分居以及正在闹离婚的事实应当是知情的,其难以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一卖房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孙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孙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郑某反对卖房并主张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王某应当将已收取的16万元返还给孙某,孙某无权再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建议出现此情形,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防风险。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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