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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清了房款,卖方交了房产证后迟迟不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甚至玩失踪,日前,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1997年9月,陈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购买刘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人民巷一幢二楼住宅房,陈某付清了购房款12万元后接收了房屋,刘某也交接了房产证、发票,但在陈某多次要求下刘某也没有配合去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刘某干脆去向不明,陈某无奈起诉至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由于本案被告刘某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其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某已付清购房款,刘某移交了房屋及产权证,却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手续,陈某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协助陈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