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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了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专项整治
从4月初,在全市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了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紧急通知、召开全市开发企业负责人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等,规范开发企业的各项销(预)售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我市的商品房销(预)售市场已基本形成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良好秩序,各开发企业对鞍山的房地产市场及投资环境充满了信心,广大购房市民也通过专项整治了解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
二、有效强化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禁止使用不利于购房人的格式合同,对签订的合同进行抽检。同时,加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近期将试行网签。将登记备案系统与房产交易系统联网,有效遏制了一房多卖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等现象发生,既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国家税费的流失。
三、严格规范了商品房预售审批程序
根据鞍山市2010年第22次规委会会议精神,科学严谨地设置审批程序,下发了《鞍山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行程序》(鞍房发【2010】72号),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满足必备要件和形象进度外,还要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市发改委、区政府等部门的复核、认证,经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切实加强了房地产广告宣传和展销活动管理
要求全市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商品房项目宣传广告的,必须取得《商品房展示许可证》,发布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展示许可证》)的编号。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要求其明示和承诺的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予以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逐步健全了房地产信息体系
自今年1月以来,实行了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和房源一次性公开制度,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在售楼处一次性对外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和销售价格信息,同时要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对外公布房源信息的楼盘表中,应明确标注冻结、抵押、预订、可售、已售等状态信息。4月1日开始实行了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获取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分阶段评定信用等级,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或媒体了解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以此来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信用信息将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中。
六、努力提升了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功能
严格执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和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服务功能。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在4月份开展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市18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抽查每个估价机构出具的2份评估报告进行了检查,全部合格。进一步加强了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行为,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