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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退休职工李清生前在南昌市某工厂分配的62平方米职工宿舍居住,共生有三子。房改期间,次子李二毛为李清交纳1.2万元购买该房改房,产权属于李清夫妇名下。
2004年、2005年,李清夫妇先后去世,两人生前对所遗房产未留遗嘱。2006年12月,李二毛以其为李清夫妇的独子,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未查明事实就作出继承权公证书,确认李二毛为两被继承人儿子,两被继承人所遗房产由李二毛继承。李二毛凭公证书将房改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卖掉了。
李大毛(李清与前妻所生)、李三毛发现房子被卖掉后,以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李二毛,要求判令李大毛、李三毛法定继承应得遗产各12万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鉴于两被继承人与李二毛及其兄弟同居单位生活区内,李二毛对两被继承人的照顾多于他人,两被继承人的房屋已经被善意的第三人购买且不能恢复原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李清夫妇原遗留房产市值价257508元,由李二毛支付李三毛89102元继承款,支付李大毛50915元继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