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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严查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等偷逃税行为
本报讯 (记者朱 宇)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全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9月份以来出台的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共有9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坚决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否则暂停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其他房产3%。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取消购房环节的各类财政性补贴。恢复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计划供地,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首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通知》指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是加强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今年以来制定出台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改善并积极保障群众合理住房消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配合契税新政相关细则出台
对唯一住房标准、家庭住房登记证明作了具体规定
本报讯 (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周晓静 钱培青)昨天,记者了解到,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已于日前出台了房产契税新政的相关细则,并下发到各县(市)区开始执行。其中,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据了解,上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此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个通知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地税局、市建委于9月30日出台了相关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释。
细则规定唯一住房认定标准为: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购买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该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或多套住房同时被拆迁且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购买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一套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其他超过部分住房按规定纳税。
对按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实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纳税人,先按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纳税,再以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评估价按赠与方式缴纳契税。
细则还对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开具作了详细规定: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统一由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负责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对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再到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也可直接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纳税人持此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家庭有住房的纳税人,纳税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