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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配合契税新政相关细则出台

1楼
猴票1980 发表于:2010/10/10 10:59:00
  昨天(10月9日),记者了解到,宁波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已于日前出台了房产契税新政的相关细则,并下发到各县(市)区开始执行。其中,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据了解,上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此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个通知精神,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地税局、宁波市建委于9月30日出台了相关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释。

  细则规定唯一住房认定标准为: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购买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该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或多套住房同时被拆迁且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购买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一套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其他超过部分住房按规定纳税。

  对按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实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纳税人,先按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纳税,再以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评估价按赠与方式缴纳契税。

  细则还对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开具作了详细规定: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统一由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负责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对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再到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也可直接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纳税人持此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家庭有住房的纳税人,纳税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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