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或将调整。昨日,记者在市地税局网站上看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4日至24日。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凡2010年11月1日以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为计税基数,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自2007年以来,我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金额为计税基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为普通住房1%,商业用房2%,其他用房1.5%。所谓普通住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和住房容积率在1.0以上的房产,市场价格为当地房产均价的1.4倍以下,三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住房。而纳税人(含个人)转让营业用旧房取得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