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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犹如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近期“个人房产税到底征还是不征、何时征”的问题似乎成为房地产界的“哥德巴赫猜想”,一会说要推出房产税,一会又说无时间表的政府专家之言好像说明政府喜欢上演“躲猫猫”。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说,这只能说明房产税征收的准备工作还不充分。
其实,从法理上来讲,只要国务院修改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免纳房产税的范围中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一条,即可以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虽说法律途径简单明了,但是真要对住宅开征房产税,有些概念必须厘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居民持有不动产征税。“物业税”的概念主要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使用。
高企的房价实际应分为两部分,占大头一部分是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另一部分是房屋价值。我国现行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许多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就是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而随着土地越来越稀缺,房价也水涨船高。
而且,1986年出台房产税暂行条例时,还没有土地使用权一说,房产税征收范围如果扩大到住宅,房产的评估价值就要明确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值两部分。如果两部分都包括,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将归个人承租者,也就是购房者所有。
还有,除了上述政策和法律上的准备之外,征收房产税还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条件。比如,个人住房信息采集、房产评估和具体征收环节都困难重重。而且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和房产属性千差万别,如果考虑问题不够全面,不仅不能起到相应的政策作用,反而会引起社会上经济利益纠葛。
目前社会上对房产税改革的预期主要是强调了房产税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功能。但事实上,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考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替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的意义更为重大。而当下房产税的影响主要是心理层面的,也加重了投机性购房的负担,改变了持有房产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准备充分、稳定成熟的方案,那么原本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最终弱化成为短期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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