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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兰州:分包企业“逃跑” 发包单位有责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12/22 11:10:00
11月19日,22名农民工来到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钱。经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发现,这22人是保洁工,他们受雇于兰州市某保洁公司,该保洁公司的工程是由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分包的,现在装饰公司“卷款潜逃”,而装饰公司的发包单位则是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答复是:他们已经将工程款给了分包单位——四川某建筑公司,是该分包单位未将工资发放给转包单位——兰州市某保洁公司。

  【关键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就是说,建筑单位承包一项工程之后,一般只能采取内部承包的形式将整个工程任务分解,再给各个部门,而不能向外承包。

  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就应对发包单位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由此所损害的务工者的利益,该房地产公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看出,由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给兰州市某保洁公司的保洁工作,给22名农民工造成工资拖欠一事,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兰州市某保洁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与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协调,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交付的质保金扣除3.2万元,用于发放22名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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