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近,回首2010年在法治领域,我们看到了很多关系民生的新法新规出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不少网友更是在其中列出了几大“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程度,与人们对法治领域的关注成正比。所以,回顾这一年来最有话题的一些法规,我们可以看到,生活在法规的护航下越来越美好。
最立竿见影之——楼市调控
从2010年初的“国十一条”,到4月中旬“史上最严”调控政策“新国十条”重拳出击,再到9月29日“第三轮调控”再度加码,2010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可谓“没有最牛,只有更牛”。
“新国十条”的出台,给急速狂奔的房地产市场套上了缰绳,同样也促进了地方楼市调控细则的出台,楼市短暂的进入僵持期。 “二套房”政策出台,“认房又认贷”,着实打击了大部分改善型居住需求的客户。而9月底“限购令”的出台,限定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给9月回暖的楼市又是当头一棒。
〔律师点评〕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尹燕德律师对此分析说: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对保障普通商品房和安居房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但宏观调控措施受限于其经济政策和部门规章特性难以长期稳定房地产市场,其政策固有的原则性、时效性和部门规章的一定范围约束力及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缺失,可能影响该等措施的普遍规范性意义以制度规则而言,应健全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根据宏观调控要求,修改现行城市房地产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梳理税收法规、以法律的逻辑来确保宏观调控政策核心内容实现。
最固若金汤之——世博安保方案
4月14日,上海警方公布了上海世博会期间系列安保方案,其中有一部分与园区周边居民工作、生活关系比较密切。其中包括:出租房屋签治安责任保证书;危险物品安全管控举报有奖;园区周边交通管制加管控区域等。
〔律师点评〕
上海世博会,历时184天,在这场时间最久、范围最广、战线最长、任务最重的世博安保持久战中,各项细则的实施无疑搭建了一道空中的防火墙。但是,如何在非特殊时期也能保证安保工作,或许是应该更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正如“买刀实名”后,很多市民提出的观点:无论什么时候,无论在什么样的菜刀伤人案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刀,而是人。
最贴肉之——《侵权责任法》
7月1日,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律亮点纷呈,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首次明确;医疗损害责任明确;行人被砸或全楼赔偿;借车出事故保险也能赔;赔偿有分歧由法院判定;宠物伤人主人担责;高危作业出事故应获赔;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污染环境应担责等。
〔律师点评〕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对此分析说: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其亮点亦得到的法律界同仁的一致认同,如首次肯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化解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难题、医患纠纷的化解等等;而学术界的学者们更将其视为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的里程碑式标志。当然,任何一部新法都面临可操作性要求的细化和配套制度的跟进问题。例如,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相关内容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最温情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8月23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做了一道加法和一道减法。
加法是:“恶意欠薪”被正式列罪;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也将被判刑;同时在刑法中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减法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律师点评〕
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汪敏华律师对此分析说:在刑罚人道主义旗帜下,轻刑化已成为评定各国刑罚文明与否的标志。我国也早已把“刑期无刑”列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刑罚又是一国内法所规定的内容,其设定必须考虑本土文化,否则,极易产生消极社会效果。当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国民将刑罚的惩罚和报应视为刑罚目的,强调死刑必不可少。
最具争议之——《婚姻法》解释(三)
11月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意见,有三条内容最引发争议: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律师点评〕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对此分析说:本次司法解释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根据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新司法解释的突破点主要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
由于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婚姻纠纷中难以解决的“顽疾”。等到新司法解释正式出台的那天起,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更妥善的解决。
最受质疑之——《车船税法(草案)》
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车船税法草案规定,乘用车根据排量划定七档征税。其中,1.6升以上至2.0升 (含),税额为660元至960元,4.0升以上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两天后的10月31日,新华社刊文针对该草案“是调节财富分配还是加税”发出质疑。紧接此文之后,在11月1日和3日,新华社又连续尖锐指出,目前车船税涨价是不合时宜的。
〔律师点评〕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阎锡忠律师对此分析说:车船税立法本身是一件积极的事情,但目前引发了社会各方的争议,可能跟三个方面有关。首先,征收车船税的目的何在?是调节财产关系,还是解决节能减排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其次,在未经过商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征收税收,似乎与潮流不符。第三,有以征税为名,补贴财政之嫌。
最呼之欲出之——房产税
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10月7日晚,上海市楼市调控细则出台,此份细则除推出“限购令”外,还提出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是上海首次官方表态将进行房产税试点。
〔律师点评〕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王小咪律师对此分析说:房产税究竟是否能成为调控房价下降的“利器”,取决于其征收目的和征收方法。以往的足迹可以看到,每一次调控后都会迎来楼市的反弹,而用政策调节作为平衡社会财富的一个手段,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建议房产税如果出台,不应“既往不咎”,避免让真心改善型的人受到影响,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