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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施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现试行将近一年。根据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决议,《规范指引》将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阅读《规范指引》全文,对《规范指引》有修订建议的,请下载附件《意见反馈表》,并于5月20日前传真致83545337或E-mail致srbahy@163.com。
2、《规范指引》正式施行后,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均应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以《规范指引》规定的流程、文本、用语为标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自律规范。
3、消费者在二手房交易中主动要求使用本《规范指引》提供的示范文本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拒,否则将列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规范指引》予以重视,共同营造诚信规范的行业环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