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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面上的开发商吴中地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越溪庭院”是吴中地产代建的,土地是人民银行的。而人行却称土地不是我们银行的,让很多看了报道的人一直搞不清土地使用权到底是谁的。是人行员工的私自行为,还是人行领导被冤枉了?其实,分析一下房地产开发的有关规定,谎言就自然被揭穿。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流程,任何单位要开发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除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除外。而早在2006年,原建设部下发的(2006)196号文件,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自然作为行政机关的苏州人行是不能进行集资建房的,并且人行也不是开发商,当然就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土地,所以必须借助一个“合法”的外衣,那就是先和开发商谈好代建协议,由开发商出面拿地,进行开发,开发的商品房只卖给自己,不向社会出售。既然作为该地块开发商的吴中地产集团,只将房屋出售给苏州人行的员工,自然是双方早在开发该商品房之前就达成了某种默契。这正如吴中地产工作人员所说,因为人民银行不是一个开发商,委托我们去帮它造房子。
既然是吴中地产在为人行代建,那么双方之前就必然存在土地出让金由谁支付、建造后房屋的销售价格、房屋面积、人行参与购房的人员如何分配等诸多问题的协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苏州人行以单位的名义出面和吴中地产沟通好,吴中地产怎么可能会为人行的员工代建项目呢?作为开发商的吴中地产,愿意为人行的员工“做好事”,是因为人行是有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指标的银行,自然是双方一拍即合。
再看关于“越溪庭院”的选房方案中,明确规定了选房顺序依据。员工按所在部门以及职位高低分为四个层次,依次是员工、亲属、现支行其他参与人员、合作建房小组认定的其他参与人员。试想,如果没有人行有组织的行为,员工个人有权决定按领导职务决定分房方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