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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来源:福州新闻网
今日上午,全市创新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会上,福州市发布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包括49条举措。
福州市出台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
今日上午,全市创新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会上,福州市发布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包括49条举措。
这十项经济创新发展政策分别为:《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等。
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在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我市额度12.8亿元)的基础上,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政共同出资3亿元,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出资方代表,引入相关金融机构,初期规模27.2亿元,以上合计40亿元,专项用于投资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由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60亿元的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并提供**利率。市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我市制造业品牌形象,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