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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评论:住房公积金改革亟待打通肠梗阻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4/20 0:29:00
来源:证券时报

住房公积金改革亟待打通“肠梗阻”

要尽快推进法律法规层面的顶层制度改革,抓紧全面修订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数目庞大。截至2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0.87万亿元,提取总额6.24万亿元,缴存余额4.63万亿元。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资金提取和贷款办理条件苛刻、手续繁琐、耗时冗长;增值渠道单一、收益低下等问题饱受公众诟病,引起舆论对公积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的不满。我国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过亿,却对这笔“自己的钱”看不见、花不着,社会各界要求加快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呼声日趋高涨。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为的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而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背离其初衷,反而有“劫贫济富”之嫌。随着房价的高涨,越来越多的人无力支付首付,买不起房,只能让公积金闲置沉淀,甚至贬值。在高房价面前,中低收入者虽然缴纳公积金却无力购房。

个人公积金无法自主提取和自主支配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去挪用这笔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在违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其实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的强制储蓄的个人资产。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的孳息归属都应该属于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公积金的临时“管家”,其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亟待在法治轨道上提速。公积金制度改革显然不仅仅局限于信息披露的常态化,不仅要公开账本也要强化监管,不仅要出台红头文件,更要尽快推进法律法规层面的顶层制度改革,抓紧全面修订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前,各地陆续出台公积金新政为公积金贷款松绑,固然可以缓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要真正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对现行公积金制度予以改革。希望正在大修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同时也要依法严格监管公积金的用途。

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各地管委会成员,大多来自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国企。属地管理模式让即便是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住建部,也无法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账户余额等,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来决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由当地建设、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担任。地方政府插手太深,致使住建部牵头建设的公积金监管系统难以推动。要形成一个新的公积金监管体制,首先就必须修改现行《公积金管理条例》从立法上破题。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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