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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住改商“一票否决”引热议 被指无法操作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5/26 16:00:00
住改商”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意,几乎不可能完成。当“开店权”与“否决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合理的“开店权”与“否决权”并无高下之分,而是应当更合理、更公正地调整各方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一票否决。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物权法》制订时的一个难题。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何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并未提供答案。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这被媒体普遍解读为“‘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住改商”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哪怕只有“一票否决”,就不能“住改商”。

这一司法解释在网上引发褒贬不一的热议,这表明,“住改商”问题或许仍未“破局”。

“住改商”实际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住宅楼内开办餐厅、歌舞厅、公司等,会导致小区居住环境下降,比如带来油烟、噪音等污染,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另一方面,一些“住改商”后在小区内开设的便利店、干洗店、医疗诊所、打字复印等,有效弥补了社区商业配套不足,为居民带来了生活便利。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住改商”的实质问题是究竟有没有产生妨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事实。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住改商”不管是否有扰民等行为,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意,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我们不妨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有业主的“住改商”———比如开办一家便利店,并无任何扰民之处,且因其便民而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欢迎甚至是期盼,但仅仅因为与本楼某位业主有其他因素造成的个人过节儿,便被一票否决,这对想“住改商”的业主是否公平?是否也妨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合理愿望和利益?

有人说,“住改商”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合情合理的“住改商”不仅是一种世界趋势,有助于公民低成本创业———比如在一些国家,非常提倡个人艺术工作室、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在家办公的SOHO一族,巴黎等世界名城都有“住改商”形成的特色商圈;而且,“住改商”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物权,《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业主对其房产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住改商”固然应当受到限制,但应当是合理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限制。

那么,业主在自己的住宅里“住改商”,并且没有任何扰民等不良后果,是不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行使呢?是否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呢?

可见,明确何为“有利益关系业主”固然重要,但厘清“住改商”是否具有“损害事实”更为重要,比如“住改商”是否妨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等。而是否具有“损害事实”,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什么等,恐怕不能由争议双方说了算,甚至也不能由大多数业主投票表决,而是应当提供调解、司法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换言之,当“开店权”与“否决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合理的“开店权”与“否决权”并无高下之分,而是应当更合理、更公正地调整各方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一票否决,在倒掉侵权的脏水的同时也泼掉了权利的孩子。

就此而言,与“住改商”有关的制度规则,似乎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尤其是,为了更好地鉴别是否具有“损害事实”,可以在制度层面严格限定“住改商”的产业类别,明确哪些便民利民的产业可以进入并接受必要的限制,哪些严重扰民的产业绝对不得进入。立法者在这方面多下点工夫,恐怕能让“住改商”问题得到更合理、更公平的解决。□阿计(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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