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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满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受赠房再转让可免个税

1楼
牛哥 发表于:2009/6/19 15:39:00

受赠房屋再转让,转让收入在减除该房屋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这一最新出台的个人受赠房屋转让税收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过有市民又提出疑问:如果受赠来的房屋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受赠后时间已满5年,再转让时,能否享受政府出台的二手房转让个税减免优惠?从本报记者在税务部门了解和咨询到的情况看,答案是肯定的。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今年5月11日就此问题对纳税人咨询时的答复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广州市地税局网站今年3月9日回答纳税人咨询时的答复同国家税务总局,并且还进一步解释了“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是指,以纳税人在房屋转让时,在广东省范围内仅有一套生活用房,其中房屋数量的计算以房管部门登记发放的房产证为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个人受赠房屋的“购房时间”的计算,有着特殊的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实际上,对个人受赠房屋再转让时,在计算该套房屋的“购房时间”上,按照受赠方式分为两种方法:

一是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二是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受赠房屋缴20%个税 新政背后的假赠与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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