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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营业税是对金融企业卖出债券取得的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计算该项营业额时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视为企业取得的买价补偿扣减其在卖价中应作减除的买价,降低买价基数,从而将这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到应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对这部分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在持有债券期间取得利息时征营业税而是在企业将该债券转让时再对利息收入进行补征。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