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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一家民营企业因新项目上马急需资金,轻信一乌克兰人在香港注册的某基金公司,与其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借款相当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结果陷入了融资骗局。企业为此花费了包括尽职调查费、合同签字费、差旅费、礼品费等各项支出总计20余万元,进一步陷入经营困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工作人员提醒,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境内中资企业从境外融资受指标和借款资格控制,“一年以下的短期外债需要外汇局批准,一年以上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此外,中资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得结汇变成人民币使用。“在当前国内银行减少信贷资金投放,境内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的形势下,广大中小企业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境内外融资相关管理政策的学习,以防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