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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资新政:外资企业的春天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5/29 13:57:00

中国最近发布的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展示出中国在经济结构调整的战役中,更加注重引资质量,强调对内外资企业的一视同仁。

近几年中国吸引外资呈大幅上升趋势,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全年累计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为900.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2.6%。自去年8月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已有所恢复,连续半年多保持增长态势。

对于已经渡过了外汇短缺时代的中国而言,目前拥有约2.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尽管吸引外资,鼓励开放的政策基调并没有改变,但这不意味着"揽到篮里都是菜."

注重引资质量 内外资一视同仁

作为一个近20年来以对外资“超国民待遇”而闻名的国家,中国在外资政策上一直都饱受争议,中国企业长期缴纳着两倍于外资的所得税,在经历过几番波折终于在2008年实现“两税合一”。因此,在该《意见》酝酿期间,社会上便广泛担忧“超国民待遇”是否会借机还魂。

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国务院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实际上是中国提高经济的发展质量、转变方式、优化结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重质量甚于重数量是该份文件的明确主旨: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和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类)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对待外资一视同仁的态度,在操作层面,近年来实际已经有所体现,正如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说,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我们把是不是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作为立法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其实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中国不再对外资给予基于身份的特殊优惠待遇;一层是中国对外资也逐渐会放松和消除对外资基于身份的特殊限制。第一点在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时已经有了明确体现。后一点则是刚刚开始启动,其中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就是对这种国民待遇原则的最好体现,这在中国外资立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意见》本身也包含了若干体现一视同仁原则的重要信号,一方面,外资审批权大幅下放,另一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资本[4.25 -1.16%]市场方面态度十分积极。而且《意见》只是启动信号,未来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将逐渐落实,甚至未来外商投资监管的整个体系都会发生变化,走到以监管国家安全和行业安全为核心,其余商业层面完全放开的模式上来。

尽管如此,中国社会企图恢复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思维定势力量仍然相当强大,某些过度夸张外资对中国经济正面作用的统计和“研究”就显示了这一点。因为中国现行统计制度将外资持股达到25%的企业一律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以至于中海油、华能、国航等公认国企也纳入了五百大外商投资企业排行榜,更不用说不少名义“外资”实际上是内资外流后返程投资的“假外资”了。

在这样的背景上审视,这份《意见》也存在一系列疑问,令人担心外资“超国民待遇”还魂,更担心外资追逐“超国民待遇”的过程创造大量寻租机会。如《意见》第(三)款提出,“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那么,这样的待遇,同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能否如同外资企业一样享受?假如不能,那么这样的规定就是不合适的。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也应当确保同类产业内资企业一体享受。

《意见》第(四)款提出要“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于高新技术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不乏技术含量甚低的劳动密集环节,而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又能享受众多优惠,为了确保我们的产业升级政策资源免遭浪费,我们在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时,需要依据这些产品、服务在中国完成的环节来认定。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发债和上市

透过近期频繁出台的外资政策可以发现,这些政策看似关联度不大,其实都指向一个目标,即中国如何打通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更好地利用外资推进中国经济转型。

有关人士特别注意到,该《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资本市场界人士认为,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但市场也普遍担忧外资进入的扩容压力。也有专家认为,新政折射出中国处于高速成长期,对资金的需求仍然旺盛。而通过引进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市,可以引导国内证券市场加快走向成熟。

中美商会会长孟克文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政策表明中国政府希望进一步促进外资进入中国。中国支持外资企业在华上市的决定反映中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外企在中国境内上市也将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

事实上,想在中国上市的外资企业不算少数。曾有外媒报道,美国通用电气、巴西淡水河谷等多家外国公司,对在中国上市很感兴趣。

而近日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徐权也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就“国际板”IPO的规定草案进行讨论,上证“国际板”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内推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是业内人士俗称的“国际板”。目前,“国际板”建设已经被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徐权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进行“国际板”的制度设计,一旦制度设计标准完善了就可以推行。

分析人士认为,最先可能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外资公司有三类,这三类公司分别是,第一类,在内地拥有大量业务、并以中国为主要市场、且对人民币有很大需求的外国公司,包括宝洁、可口可乐、联合利华、西门子等。第二类,则是香港的蓝筹股,包括汇丰控股[71.60 2.14%]东亚银行[27.90 1.46%]长江实业[88.45 1.09%]等。第三类,则是香港红筹回归A股,包括中移动、中海油、联想集团[4.74 -0.63%]等。

而外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俗称“熊猫债券”)也在缓慢起步,最近一期是亚洲开发银行于2009年12月4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10亿元人民币固息“熊猫债券”,这是“熊猫债券”诞生以来发行的第四只,同时也是亚洲开发银行发行的第二只“熊猫债券”。

“熊猫债券”本质上是一种外国债券,即外国机构在一个国家国内市场以当地货币为面值发行的一种债券。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成为首批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多边金融机构,这两家机构同年相继发行了累计21.3亿元人民币的“熊猫债券”。

不过由于“熊猫债券”目前总共只发行了四只,市场投资者则主要关注这种债券的定价及流动性问题。对此,保险机构的交易员预计,国有大型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外资银行通常是“熊猫债券”的主要买方。2005年首只亚洲开发银行发行的“熊猫债券”认购倍数高达2.815倍,而09年以来市场各机构充裕的流动性将使得这种债券的需求不成问题。

中金公司的信用策略周报指出,目前“熊猫债券”发行人仅限多边开发银行。从长期来看, 发行“熊猫债券”有助于降低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解决国内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但是短期来看,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和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 “熊猫债券”市场在中国暂时还难有大规模的发展。

尽管如此,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扩充“熊猫债券”发行及建设“国际板“市场的条件,无论是从市场需求、投资者成熟程度、中介机构发展水平、市场基础设施还是监管能力来看,时机都已经成熟,这对于还在金融危机寒冬中挣扎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药”。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要点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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