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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制定的“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和便利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加上早前6月份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项制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来改革的各项外汇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走出去”新的外汇管理制度。
单就《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来看,这项制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新的经济和金融形势,在整合过去几年若干个有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删除了那些已经过时规定,制定出的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的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文件。它使企业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和把握对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这些改革后的政策无疑对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是简化了审核程序。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还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二是扩大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不再仅仅限于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投资行为皆包含在内;三是扩大了外汇资金来源。企业不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还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四是允许汇出前期费用。企业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往往就需要一定的经费,此前的规定只允许在境外企业获得批准后才能汇出外汇资金,新的规定允许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汇出前期费用;五是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由原来只允许中资企业扩大到外资企业,这解决了过去返程投资的外资企业不能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政策不仅仅在微观经济层面上能够便利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而且在宏观经济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改变了我国过去只注重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限制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做法,实现了资本的有进有出,有利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高级经理 赵庆明)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