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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中表示,试点的初步政策设想是:境内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出口货款,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将可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或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无须调回境内,从而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企业可更为灵活地进行资金调度与运营筹划。
根据原有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境外收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调入境内。外管局表示,这种要求源自于外汇稀缺时代“宽进严出”的监管理念,并在20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得到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适应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在逐步放松对结售汇强制要求的同时,要满足企业“走出去”、实现自有资金跨国界运作的要求。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但外管局始终并未着手研究这一具体政策的执行方式,而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调回境内的时间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80天。
至于存放于境外的资金如何监控管理,外管局表示,将对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业务实行企业报告制度,并实施非现场监测管理。而企业将这笔钱用作什么用途,外管局无法监控,发生的损益都应“风险自担。”
此外,年报中还再次强调了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打击地下钱庄等国际收支监控相关的行为,提出2010年将按季度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提高统计数据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