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加工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加工费)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区分企业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第1种情形,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若是第2种情形,则应为出口总值。总之,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合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