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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银监局局长:船舶金融离岸业务可以试验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7/17 14:10:00

  上海自去年明确提出建立国际航运中心规划,航运中心建设为国内航运金融发展带来一个全新的机遇,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始迈出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

  但现实却不容乐观,由于多种原因,国内航运金融市场单一而且弱小,如何借上海航运中心建设顺势突围,各方正贡献智慧。上海银监局为推进航运金融发展进行过细致调研,对于航运金融突破路径,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思路清晰,本报记者为此对其进行了专访。

  《21世纪》:在你看来,航运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发展带来哪些机遇?上海航运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

  阎庆民:纵观伦敦、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的成长历史,从最初的“水运中转”到“加工增值”,再到“资源配置”,航运中心的内涵已从传统以提供货物运输为主的物流中心,延伸为具备综合资源配置功能的港口城市。

  由此可见,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进程中,商业银行发展航运金融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可以为航运企业发展提供包括船舶融资、产业基金、资金结算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可以为港口、内河航道建设和为航运装备产业提供配套的融资服务;还可以利用自身完备的经营网络、先进的信息系统及强大的资金实力,对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现代物流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目前上海航运金融主要集中在船舶融资方面,且存在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等问题。

  《21世纪》:造成国内航运金融,尤其是船舶融资业务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阎庆民:第一,税收成本和船舶登记制度使船东选择离岸登记融资。各国船东在经营国际航运时,往往都选择采用开放式登记,大量的中资远洋船舶也到境外注册为方便旗船舶。只有在经营国内沿海及内河航运时,船东才选择将船舶登记在中国。

  第二,离岸业务的管制影响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由于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大部分都悬挂方便旗、在境外注册运营,国内金融机构在提供船舶融资服务时必然要涉及离岸业务,但目前设立特殊目的单船公司的限制和外汇管制制约了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远洋船舶融资业务。

  第三,税收优惠的缺失降低了境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直以来,许多国家都通过全方位的政策,大力促进本国的航运金融服务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例如,英国法律规定船舶每年折旧额为上年账面价值的25%,期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船舶出租人可以抵消其部分盈利、少纳税。船舶出租人将这部分好处返还给承租人,降低了船东的融资成本。但国内基本没有类似的优惠。

  《21世纪》:近期,为发展上海航运金融服务体系,上海银监局提出了“一个核心、五项措施”的建议,请问“一个核心”是什么?

  阎庆民:一个核心,即以实验区为核心。我们建议,在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基础上,开放洋山保税港区作为船舶融资离岸业务试验区(下称“试验区”),吸引船舶投融资企业落户,探索适合的离岸船舶投融资模式,开辟境内金融机构参与远洋船舶融资的渠道。

  国务院“两个中心”的意见中提出,“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岸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收、登记等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所必需的配套政策可一并得以解决,而无须大范围改革国内税收及航运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适应国际上远洋船舶融资以方便旗船为主要标的的实际状况。

  同时,我们建议,出台离岸业务相关政策促进船舶投融资服务。比如,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推出支持船舶投融资服务意见,对船舶投融资模式、发起和参与主体的资格、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船舶投融资业务范围、资金募集、核算方式、收益分配、税收减免和优惠条件等提出指导意见,将国务院“两个中心建设”中明确的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各项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到具体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

  《21世纪》:适度调整试验区对船舶融资租赁等离岸业务的外汇管制,你们建议,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阎庆民:目前,在人民币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可以仅对试验区内船舶融资等金融业务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制,实行有条件的自由外汇政策。具体措施包括,离岸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放松外汇管制,保证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账户资金可自由划拨和转移;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实现严格分离,其资金往来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为防止利用离岸账户“洗钱”,规定离岸账户不得接受或提取现金等。

  为方便金融租赁公司等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对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汇实行余额管理,在余额指标范围内,船舶融资机构可以为境外航运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及后续金融服务,无须逐笔审批。

  《21世纪》:针对税收成本过高的问题,如何解决?

  阎庆民:一是参照国外的惯例,免征试验区内船舶融资业务的营业税。这将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航运企业的盈利能力。二是对试验区内船舶融资机构实行税收特别优惠。建议市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多种船舶融资形式,规定凡是在试验区登记的船舶投资人(船舶股权投资基金、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船舶信托等),允许在标准折旧的基础上,5年内再提取新建船成本的40%作为特别加速折旧,其投资人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应税收入。

  《21世纪》:目前政策允许在保税区设立SPV,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希望能够到境外设立SPV,你们怎么看?

  阎庆民:在方便旗主导的国际航运市场格局下,要让境内金融机构走出去,必然涉及到特殊目的单船公司问题。目前国内企业无法设立离岸单船公司,且国内的税收政策规定船舶出口可以退税,但船舶进口需缴合计约船价的27.53%关税和增值税。

  我们建议,将洋山保税港区设为试验区,允许区内特许金融机构控制拥有境外特殊目的单船公司,当船舶登记在特殊目的单船公司名下时,不改变船舶出口的性质或不产生船舶进口的问题,有利于降低航运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船舶的融资成本,提高航运企业和境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同时,考虑资金管理和风险隔离的问题,直接沿用特殊目的单船公司这一模式有利于保护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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