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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试点放开出口企业对外汇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减缓外汇流入压力。
出口收入可留存境外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参与试点的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外汇局将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通知指出,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试点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通知还规定,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外,外汇局可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等外汇管理相关用途。“出口收入境外存放肯定要计入统计,不然就成变相资本外逃了。”权威人士表示,在国际收支表里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将被计入对外资本流出项。
自去年起,外汇局相关部门就一直研究出口收汇存放境外的相关措施,并将之写入《2009年外汇管理年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将“出口收汇”改为“出口收入”。一位银行人士表示,一字之差意味着外汇管理部门已经将人民币国际化因素考虑进去,有利于未来企业在境外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