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宣布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和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名单当中没有上海。试点期限为1年,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各试点分局还需要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操作规程,并于9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管局备案后实施。
根据外管局公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要求,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均可申请并在获批后开展试点。在具体操作上,境内机构可通过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出口货款,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将可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或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无须调回境内。对于这一政策,外管局称,此举将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
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在绕开"强制结汇"政策,便利企业的同时,亦可减轻央行为对冲外汇占款而大举投放基础货币的压力。根据目前的规定,出口企业获得的外汇收入必须强制结汇,国际收支顺差的持续增长和外汇的不断流入直接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以外汇占款的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启动将有助于(中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吴博看来,随着试点逐步放开,参与企业数量和存放规模的扩大,这一效果将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