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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非法经营总额超过3亿元。昨天,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从事非法外汇兑换的何家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对何家财判刑5年6个月,罚金300百万元的判决。
今年43岁的何家财是福建福清人,拥有大学文化的他,很久以前就在国外生活过,熟悉外汇买卖的流程。2003年,何家财与妻子施丽云一起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自任总经理,他还拉上了老乡陈云龙一起帮忙。
每次在国内接到业务后,由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手续费费用在0.5%—1%之间,一些大客户费用可以是0.3%。”何家财说。
法院认定,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综合三人作案情节,法院判处何家财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施丽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陈云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何家财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扬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