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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4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9月20日,是试点分局也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试点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操作规程上报总局备案的最后时限。
本报记者采访了试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他们的答复是此操作规程主要为当地外管局分局和外汇管理部负责,所以具体操作规程还待了解。
相关官员表示,外管局的此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贸企业便利化。
据悉,2/3的外贸企业注册有境外账户。“这个政策对企业的进口业务来说比较有利。”一位试点地区官员对记者说。
对于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在外管局的监管之下,将20%或者30%的外汇收入存入境外离岸账户,如果有进口业务,可以从账户直接付汇,省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步骤,扩大了企业结汇自主权,尤其是在汇率变动的情况下,能够起到规避汇率变动对企业造成的兑汇损失。
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7月中国新增外汇占款1709.51亿元人民币,环比增幅近5成。“外汇储备太多,需要释放一部分压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官员们认为,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最大的意义乃在于缓解外汇占款压力、降低通胀压力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一个配套探索。人民币升值的主要影响因素为,美元流入国内结算成人民币渠道很顺畅,但是流出渠道却很不畅。
此前,外贸企业所创外汇必须强制结算成人民币,回流国内。这将增大流动性过剩带来的风险,使国内面临较大的通胀压力。“允许部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通胀压力。”上述官员说。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
然而,官员们对于《通知》的实际效应还是持观望态度。“每个试点地区不超过10家企业,4省加两市最多为60家企业。最强的龙头企业每年出口额也就20多亿美元,照此算来,中国最多可有100多亿美元外汇可以存留境外。”一位官员说,对于拥揽两万多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来说,100多亿美元虽然数额不小,但只占其0.5%,如此“泄洪”,分流量微乎其微,效果“有待观瞻”。
根据《通知》,自10月1日开始的试点政策期限为一年。一位外贸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一年时间太短,基本看不出效果。
此外,外贸企业也未必愿意将外汇存放境外。一些外贸企业表示,企业须用现金流换取国内的外汇贷款。在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汇率变动、劳动力上升的不利情况下,保障现金流顺畅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