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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0/12/22 14:15:00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就叫资本项目外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一)外商直接投资

  1.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入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2.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

  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009年7月,外汇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

  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含义

  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2.QF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准入门槛);

  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投资额度);

  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专用账户);

  四是资金汇出入限制(锁定期)等。

  3.现行QFII管理框架

  包括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具体监管分工如下:

  (1)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2)外汇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

  2.QD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

  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

  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

  3.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

  (1)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2)保险资金境外运用

  (3)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

  4.QDII管理基本框架:

  一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二是外汇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1.境外上市外资股

  是指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

  2.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基本框架:

  一是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

  二是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是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等。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制度

  1.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涵义

  B股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与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2.B股管理制度框架:

  包括对发行者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三项内容。

  (1)外币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汇兑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2)B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

  (3)外汇账户管理包括B股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承销业务所涉外汇账户管理。开立这两类账户无需外汇局审批,但有核定的收支范围。

  四、外债管理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具体规定: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2)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均不能结汇。

  五、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批准。

  2.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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