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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31日宣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外汇局表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