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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对大多数人而言是一个较为陌生的名词。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在内的即期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在外汇市场中承担着哪些义务?他们对活跃外汇市场交易起到了什么作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演变经过了哪些阶段?记者通过采访从事相关业务的外汇交易员及外汇市场相关分析师,找到了答案。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市场的关注。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核准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
之所以用“进一步完善”来界定监管层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调整,是因为从2002年展开试点以来,做市商制度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外汇市场成交活跃,流动性显著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自主性增强。截至2010年6月末,26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其在保障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市商制度日趋完善
早在2002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得到快速发展。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后,做市商制度已经被市场视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该项制度让外汇市场交易更为活跃,同时也提高了外汇市场流动性,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2006年年初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方式。
至此,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概念被进一步界定。在《做市商指引》中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的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常是指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商业银行,外汇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需要向这些商业银行询问其所能提供的汇率,充当做市商的商业银行通常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并从事交易,市场上一部分外汇也会分流到做市商手里。
从《做市商指引》发布之日起,凡是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纷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履行做市商业务,并接受定期评估。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为外汇市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交易模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决定从2006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的基础上,自助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这两项制度推出后,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企业有效规避了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而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实行,使外汇从央行分流至做市商手中。“在做市商制度实行以前,如果客户在某一个时点与银行进行了交易,银行需要将头寸平给央行。有了做市商制度以后,不同的做市商可以在市场中自己调节预期,对冲结售汇,这将有助于央行减轻为维持汇率稳定而带来的对冲外汇占款压力。”中国银行外汇交易员告诉记者。
此外,做市商制度实行以后,做市商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还不断推出了对冲外汇风险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的推出有助于市场参与企业选择合适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不断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在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外汇市场里,市场流动性常常很有限,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而做市商作为市场的长期参与者,常常对市场信息比较敏感,做市商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调整报价,引导市场价格走向,并且能够缩短这种价格调整的时间,从而增加市场效率,不断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使市场对汇率的反应更加敏感和快捷。
中国银行执行外汇交易的交易员表示,在正常交易日的上午9点半至下午4点半属于外汇交易开市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做市商会接受市场会员的询价并连续为市场提供报价。在开市时间内,做市商还会根据自己的投资情况,进行外汇头寸的摆布,满足客户的结汇需求。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产品呈现出不断丰富的态势,外汇局选择在此时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意义尤为重大。与此同时,当前商业银行发展面临转型,其各自的市场定位逐步细分,这也使“当做市商”渐渐成为部分想拓展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战略发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中,有不少有助于提高市场参与度的亮点。如《指引》在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时,降低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根据不同交易产品的特点和其对风险的要求,建立了做市商分层制度,旨在提高交易效率,明确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自动承继即期做市商资格,而对于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资格则要求另行申请,其中综合做市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最为严格;此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在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的同时,也明确了退出机制。
自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实施以来,外汇市场成交明显活跃,流动性也显著提高。做市商通常需要向会员提供双边报价,从而促进更多的会员通过市场交易,进而为新生市场提供较为活跃的流动性,使市场进入“流动性创造流动性”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