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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1/1/15 16:54:00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
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
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
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
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
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
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
汇率目的(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
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
行交割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
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
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
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
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以每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期间,公司全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实际需要金额。公司财务部
应在每年年初拟定远期外汇交易的总额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
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董事长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
司董事长和审计部。

10、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亏
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立即商讨
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
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
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
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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