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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