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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9年以前的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在1979年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体现为:外汇政策和外汇立法以外汇的国家垄断为基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全面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平衡和分配使用,统收统支;管理和平衡外汇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依靠指令性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对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人民币汇率由政府直接制定和统一公布,币值长期处于高估状态;国家的外汇资金和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基本上不向外国借债,也不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外汇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垄断的外贸专营体制相适应。这种体制对外汇收支平衡、汇率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导致经济效益低下,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创汇积极性,不利于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二、1979年至1993年的外汇管理体制
1979年后,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外贸体制改革的进行,在外汇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表现为:
1.1979年国务院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管理全国外汇收支。
2.公布外汇管理条例和各项实施细则。198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随后又陆续公布了许多法规及实施细则与办法,如《三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3.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使创汇与用汇挂钩,调动了企业创汇的积极性。
4.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建立了外汇调剂市场,使企业持有留成外汇可通过市场来调节。
5.改革了人民币汇率制度,发挥汇率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6.建立了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家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金融体制系。
7.积极利用外资,加强外债管理。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准许进出口企业及金融机构到国外筹借外汇资金。对外债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8.放宽了对个人的外汇管理,1980年实行居民收入外汇按比例留存办法,1985年开办居民外币储蓄存款,允许个人持有其全部外汇,1991年12月允许个人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
三、1994年以后的外汇管理体制
1994年1月1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而关键的一步,取得了人民币通向自由兑换的实质性进展。主要内容为:
1.实现官方汇率和调剂汇率的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和上缴制。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都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全额结汇。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允许持有外汇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取消了经常账户下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项下的用汇计划审批制度,企业用汇条件变松了。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即可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
3.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后,通过建立全国统—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为各外汇银行提供相互调剂资金余缺和清算服务,该市场与以前的外汇市场相比有其特点,首先市场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各外汇指定银行;其次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实现交易主体间计算机联网,打破了地区分割,交易规则统一、汇率统一。
4.禁止外币在我国境内计价、结算,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已发行的限期收兑。
5.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原状)。
6.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
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已经消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经常项目可兑换定义中的绝大多数限制,如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安排已完全废除,而绝大多数经常项目交易的用汇和资金转移也不再受到限制,这为进一步的汇兑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尽快、平稳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目标,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试点工作,于1996年又进行了新的一轮外汇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