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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试点地区银行、企业将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通知要求,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