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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出台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单行刑法。
此后迄今十余年间我国又先后对刑法典进行过八次修正,但采取的都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因而建议将其纳入刑法典。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冲击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我国为适应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以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的需要而出台的一部单行刑法。它是我国1997年之前刑法主要修法模式的延续(1981年至1997年间我国先后出台了25部单行刑法)。不过,随着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备和法典化程度的加强,这一立法方式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要求不符。自1999年12月25日颁行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以来,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都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典的修正,这些修正案都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从而保持了刑法典从总则到分则、从章节到条文之间的完整性。但是,《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一部单行刑法,是刑法典之外的立法,具有独立性。这使得我国刑法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并存的格局,破坏了刑法典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完整性,与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要求不符。
第二,《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破坏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从内容上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除了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的刑法适用外,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典条文的修改,它修订了刑法典第190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二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前者属于对刑法典的修正,可将其直接纳入刑法典体系。
但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在体系上不属于刑法典的任何一条,因而难以纳入刑法典。客观地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
因此,为了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我国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协调《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这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