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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文刚
通讯员 庞宇英
记者在辽宁省发现,一些企业没有在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也称非名录企业),但在海关有进出口业务。这类企业有货物进出口,却没有相应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这类企业由于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不但影响地区进出口及外汇收支总量的统计,也给管理带来了隐患。
一是直接逃避了外汇法规、制度的约束。对外货物贸易改革后,新的外汇管理法规对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要求必须登记名录,但对有进出口业务、没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无需在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就可以在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在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不仅影响地区外汇收支总量的统计,也影响地区外汇综合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外汇局的监管职能,这样就给出口不收汇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能。
二是长期脱离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改革后,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实施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及分类管理。对于总量差额或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异常的企业可实施重点监测或现场核查,直至降为B类、C类企业,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处罚。但是系统对于非名录企业却没有相应的监测手段。非名录企业长期脱离外汇局监管视线,会导致外汇局对非名录企业是否存在外汇资金异常跨境流动、是否通过地下钱庄完成外汇资金回流等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导致非名录企业异地收付汇监管缺位。以某公司为例,该企业2012年出口510.33万美元,没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在注册地一直没有收汇。但2012年12月却在注册地以外银行收汇两笔,共12.83万美元。虽然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以在监测系统上对收汇银行进行违规确认,但却无法掌握对违规银行的处理情况。因联系不上企业,并且外汇法规对企业不在名录收付汇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这种企业大量出口,异地少量收汇现象中,有可能存在高报低收、非法获取银行贸易融资等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进行调查核实,致使监管缺位。
四是保税区企业对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不主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部分保税区内企业没有外汇收支业务,不办理名录登记并不影响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保税监管区企业不办理外汇收支名录,一方面使外汇局无法全面采集保税监管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进出口、收付汇数据;另一方面,保税监管区企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漠视,使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产生企业不办理外汇收支却有进出口业务的主要原因:
第一是保税监管区域内的进出口企业,多数经营保税仓储货物,不直接收付汇,也有部分企业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或来料深加工等,以其他方式收汇或直接收取人民币;第二是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内企业进口货物,并向保税区内企业支付人民币;第三是部分从事中朝边境贸易的企业,以支付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完成交易或易货贸易;第四是外商实物投资设备,无需对外付汇,也有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之后用作实物投资,不再对外付汇;第五是地方政府为完成出口任务,体现出口增量,从国内引进出口型企业,这类企业出口额统计在本地,但不在本地收汇。
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防止非法退税和洗钱行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建议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扩大名录管理范围,将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统一纳入“名录管理”,对货物贸易企业实施进出口、收付汇全口径管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将与进出口有关的人民币收支数据、提取外币现钞、人民币现金数据等全部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准确把控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确保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
二是修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结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实践,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要求必须办理进出口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外汇局对区内企业加贴特殊标识,通过日常监测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实等手段,实现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及外汇收支情况的适时监管。
三是加强对政府引进企业的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不断提高招商和引进企业的质量,要加强对企业异地收付汇行为的管理,一旦发现不在名录企业异地收付汇时,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银行作违规确认,应通过监测系统向银行所属外汇局发布公告信息,告知其辖内银行的违规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对违规银行的处理结果通过公告信息反馈至企业所属地的国家外汇局。
四是不断深化部门联合协作管理。外汇管理要加强与海关、税务、商务、工商等部门协作,实现管理信息共享。首先是对涉及进出口、收付汇、退税等相关内容的法规文件做到联合印发,从制度层面统一规范管理;其次是将外汇局的名录信息实时传输至海关、税务等部门,供相关部门查询。对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的企业,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税务部门不予退税;最后是外汇局、海关、税务、商务、工商等部门统一对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年检的成果部间共享。对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停办与货物贸易相关业务,直至彻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