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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外汇管理局9日发布《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在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可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通知》称,商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
此外,《通知》还规定,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傅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