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汇局表示,目前现有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拟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水平。
本次改革思路主要是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数量控制(规模管理)作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防范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但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成本较高,且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作为一般原则,外汇局拟仅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融资性担保”纳入数量控制或登记范围。按照该原则,考虑纳入数量控制范围的只有“内保外贷”(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境外)和“外保内贷”(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境内);按照担保人类型,将数量控制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而非企业;按照担保标的的类型,所有非融资性担保(外保内贷除外)均不纳入数量控制范围。同时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所有事前审批。取消所有审批、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外汇局初步形成以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案:在内保外贷方面,大幅度缩小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范围。仅保留金融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的规模控制,并将事前指标核定改为“比例自律”(如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取消非金融机构(企业)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同时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在“外保内贷”方面,实行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同时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根据外汇局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需在2014年3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