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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外汇管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所谓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二是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三是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四是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贷款资金结汇手续;五是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规定中解释,外债转贷款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也就是转贷款债权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转贷款各级债务人不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