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震)记者昨日获悉,为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其适用主体是,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