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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新规有利中资企业境外发债

1楼
ermeng 发表于:2014/6/10 10:58:00

 本报讯

  (记者周轩千)惠誉评级表示,中国放宽对跨境债务担保限制有利于推动中资企业境外债券市场发展,因为其简化了境内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跨境担保的监管和行政手续。此项举措可能会激励境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境外债券,为海外项目和并购业务获得融资—尽管对主营业务在境内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预期在短期内有限。

  外汇局颁布的新规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允许境内企业与境外债务人签订跨境债务担保合同,无需提前获得外汇局审批或登记。境内担保方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在履行担保时向境内银行出具外汇局登记资料,从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汇和付款业务。

  新规废除了之前对境内企业跨境担保余额的限制以及对境内担保方和境外债务人关系的限制。但是,如果获得担保的境外债务工具为债券,境内担保方必须是境外债务人直接或间接的股东。此外,境外债券发行的收入必须用于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内担保方的海外业务/投资。

  新规禁止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此外,境内企业在为收购50%以上资产在中国的境外企业融资时发行的境外债务也不能获得担保。境内企业不得为曾经将发行收入直接或者间接调回境内的现有境外债务进行再融资。但是,鉴于一般企业境外现金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管部门如何具体监控此项再融资限制的实施尚不明确。

  因此,惠誉预期对海外业务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将成为新机制的首要受益方,中资国有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将增大。海外业务规模有限的企业,包括目前作为主要的境外债券发行人的中资房地产企业(境外项目规模较大且不断扩张的企业除外),则不太能立刻从新机制中获益。惠誉预期中资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维好协议和股权购买承诺,将在短期内继续成为业务重心在境内的发行人使用的主流信用增强结构。

  境内母公司在外汇局登记的担保与其境内同等级的债务属于同一偿付顺位。相对而言,到目前为止,境外债券发行所使用的大多数维好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境外实体出现违约时从境内维好协议提供方(一般为母公司)索求违约偿还。这些偿还要求与境内母公司的高级无担保债务的等级相同。无论是担保还是维好结构下的违约偿还索求,都尚未在境内的法律体系下实践过。但惠誉认为,担保结构能为债务回收过程提高透明度和效率。此外,由于担保已向外汇局登记,境外债权人在出现违约后向境内企业追偿的法律依据可能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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