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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錢某、苗某及李某三人商議決定“炒外匯”掙大錢,先后於2011年5月和12月,在開封市成立“未來財富株式會社開封辦事處”和河南保利信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保利公司”),利用互聯網通過境外交易平台為客戶進行外匯保証金交易,從中收取客戶的盈利佣金及境外交易平台返還的交易佣金。河南保利公司成立后,錢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負責公司市場及日常行政管理﹔李某負責外匯保証金交易技術工作,張某進入該公司后任經理,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012年4月,秦某與河南保利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以河南保利公司三門峽分公司(辦事處)的名義,發展客戶從事外匯保証金交易。
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間,河南保利公司共計非法拉攏400余名客戶投入資金共計320萬余美元、770萬余元人民幣、1.9萬余澳元匯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賬戶進行外匯保証金交易。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間,河南保利公司進行外匯保証金交易共計2.5萬余單,每進行一單交易由境外交易機構返給保利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5名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非法從事外匯保証金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經營數額達到20萬美元以上,情節嚴重,依照現行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以非法買賣外匯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遂根據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