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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8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说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为防范汇率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2015年度外币收汇购汇与境内外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美元。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上述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上述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远期外汇交易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2015年远期结售汇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为目的。
1、远期外汇交易品种
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为远期结售汇,结售汇货币为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相同,远期结售汇总金额小于公司收汇金额和实际经营所需的外币金额之和。
2、远期外汇交易期间和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美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外汇市场走势、进出口业务规模及收付汇时间,与境内金融机构分别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远期结售汇合同到期收益率取决于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到期日实际交割时即期汇率的差异。
3、预计占用资金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抵减金融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
三、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结售汇币种是美元,也有部分的欧元、港币、日元等其他币种的交易。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减少汇兑损失,根据现有业务规模测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等值3亿美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是以日常经营需要和防范汇率风险为前提,目的是减少汇率大幅度变动导致的预期风险。合同到期收益率取决于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到期日实际交割时即期汇率的差异。
四、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前期准备
1、公司已制订《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进行衍生品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审批程序、后续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成立了由分管内控的副总经理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远期外汇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对于结汇业务如果到期日即期汇率大于远期结售汇合约汇率,则该笔合约将产生亏损;对于售汇业务如果到期日即期汇率小于远期结售汇合约汇率,则该笔合约将产生亏损。
2、收汇预测风险:公司根据现有业务规模、业务淡旺季以及回款期进行收汇预测。实际经营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将会导致该公司业务规模、回款期和预测有偏差,产生延期交割风险。
3、保证金风险:远期外汇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公司主要交易的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都实行了用授信额度来抵减保证金,以避免占用公司大量资金进而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
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策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2015年远期结售汇合同金额与近年经营活动的收付汇金额相匹配。公司已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公司将根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业务流程,评估风险,监督和跟踪交易情况。
七、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八、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汇交易,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并且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关于2015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厦门信达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远期外汇交易来规避外汇收入的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拟2015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