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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外汇储备近4万亿元,整体投资实力日益增强,对外直接投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资本“走出去”的步伐将进一步加速。在支持中国资本输出的过程中,面对构建外汇政策支持体系、识别风险、构建投融资主体等问题,本刊特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商务部等相关领导专家进行了分析探讨。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年1~11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8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如按这一增速测算,2014年全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有望接近1200亿美元,超过当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走出去”规模将首次超过“引进来”规模。这一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已经实现了从产品输出到资本输出的升级,综合国力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放眼海外,我国资本“走出去”的步伐将进一步加速。为了支持中国资本输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充分发挥改革创新精神,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突破口,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构建“走出去”外汇政策支持体系,稳步有序推动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开放。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面临资本和外汇“双缺口”,为尽快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利用外资政策,在吸引外资进行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境内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则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以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为主,技术含量很低,难以打开国际市场,“走出去”与“引进来”明显不均衡。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些境内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并通过逐步参与和进入国际市场,积累了一些境外投资管理和经营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外汇局在充分调研企业实际业务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放宽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的限制,积极支持境内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竞争力。
为支持有实力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外汇局于2001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内容包括核准购汇额度,允许境内企业购汇或使用外汇贷款境外投资,扩大分局审批权限,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将用汇政策与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协调,共同为宏观经济发展服务。
2005年5月,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投资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并将购汇总额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主要包括:一是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二是将全国(分解到各地区)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由33亿美元提高到50亿美元,且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还可予以追加额度;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将省一级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由原来的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当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较2002年增长了4.5倍。
2005年5月,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投资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并将购汇总额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主要包括:一是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二是将全国(分解到各地区)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由33亿美元提高到50亿美元,且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还可予以追加额度;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将省一级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由原来的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当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较2002年增长了4.5倍。
2006年,为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充分满足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外汇需求;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据外汇局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269个对外直接投资项目通过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同比上升34%。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47亿美元,同比上升111%。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对外投资居世界第18位,成为增长最快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个转变”提出后,外汇管理改革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力度逐渐加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走在了前列。2009年7月,外汇局在整合和固化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汇出前期费用,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等。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个转变”提出后,外汇管理改革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力度逐渐加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走在了前列。2009年7月,外汇局在整合和固化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汇出前期费用,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