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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沪一外企非法结汇买房被罚 状告外汇管理部门败诉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5/3/27 10:51:00

据《青年报》报道,“有钱、任性”,这是时下流行的一句网络语。不过,自个有钱是否真的就能“任性”花钱呢?那可不一定。比如外汇的使用,就得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结果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因不服处罚,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这是沪上首例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外汇行政处罚案件。前天,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外企用资本金结汇买非自用房

原告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据这家公司讲,他们和同属一香港公司的另外两家全资子公司共同租赁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一大厦内,这栋楼破旧,且与宾馆、养生会所同楼,有损公司形象。

为了改善办公环境,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

这个房子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当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原告被罚后不服起诉讨说法

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谋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在缴纳罚款后,原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原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定事实有误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辩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自己有权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对原告的非法结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后作出的,请求予以维持。

记者看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17项证据材料,执法依据主要有三条。其中,《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有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三条的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行政处罚恰当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而要认定原告行为属非法结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属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购房;非自用。从被告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看,前两个条件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买房到底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还是用于出租谋利?

被告认为,从原告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来看,原告有续租房屋的意愿和可能性,应认定为出租。原告却坚称,房屋买卖时本身带租约,由于民事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告只得在购买房屋后,继续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购房前,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带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已实施完毕,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因此,对原告“买卖不破租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结汇,罚款98万元,占资本金结汇金额的7%,处罚恰当。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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