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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进出口企业不收付汇的成因与对策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0:00

完善外汇法规,堵塞监管漏洞。

  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机制。

  强化关联核查,遏制不法行为。

  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涉外主体经营行为。

  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大背景下,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现象频发,且成增长态势。这一现象容易导致国际收支数据失真,影响对外汇收支形势的研判,也为异常跨境资金借道流出流入留下隐患。建议完善外汇法规,加强同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进行政策引导,切实推进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1:00

国际贸易复杂多变为进出口企业不收付汇提供客观条件

  (一)特殊贸易方式导致资金流缺失。中小贸易公司受企业自身规模及影响力限制,通常在大规模开展国际贸易之前先出口或进口部分货物样品,且双方多会达成口头协议,进出口货物样品无需收付汇,很多中小贸易公司进出口货物样品后便不再办理其他国际贸易。纯出口型企业受国外检验标准高于国内检验标准的影响,在出口货物后有时会遭遇退运,形成进口无付汇,以此类推,纯进口型企业货物退运形成出口无收汇。拥有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货物出库会导致货物流无对应资金流。

  (二)多样结算方式致使资金流与货物流难以及时对应。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依据经营产品的生产周期不同,时常会采取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结算方式,若企业处于开展国际贸易的起步阶段,且进出口与收付汇分别发生于上一年度的年末及下一年度的年初,便会导致企业某一年度的进出口无对应收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利用外国资金价格低廉等因素,或者是为了获取较多中间业务收入,频繁推出的各种贸易融资工具,也引发了国际贸易笔数较少的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跨年度的不匹配。部分境内区外企业从境内保税区进口,并在境内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对应收付汇数据未能被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采集,导致资金流缺失。

3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2:00

(三)错误申报及违规代-理导致货物流单方面虚增。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只采集来料加工项下出口报关数据,不采集进口报关数据,部分外贸企业在海关申报时,错将来料加工贸易申报为一般贸易,将本不应采集的进口报关数据采集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导致进口无对应付汇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获得利润,受这一趋利经营模式的驱动,部分外贸企业为节省银行管理费用或汇兑费用,进出口货物后借道个人账户收付汇,或将出口货款直接抵账给境内其他企业,或进口应付款委托其境外的关联公司代为支付,代-理收付行为错综复杂,手段多样,资金流与货物流无法对应。

  (四)关联交易导致进出口无序化。境内外关联公司利用交易更为便利的优势,通过订立不需要国外客户支付汇款的合同,向境外关联公司出口零价商品,从而实现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润最大化,这种出口方式不需要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货款,从海关及国税局监管角度来说,不存在任何不妥之处,但从外汇局角度而言,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无法对应。

4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2:00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进出口企业不收付汇约束乏力

  (一)“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缺乏配套处罚措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但并没有明确对“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因此,外汇局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实质上对外贸企业的“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也为外汇非法流入与汇兑提供了渠道。

  (二)《确认书》契约管理对其没有约束力。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时,签署承诺守法经营、明确权利义务的《确认书》,确保进出口贸易活动真实、合法,贸易外汇收支与实际交易一致,通过“签订契约”的市场化方式,强化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但是《确认书》中,更多是对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限制,基本未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因此《确认书》对企业的“出口不收汇”行为形同虚设;

5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3:00

(三)“辅导期”管理政策使其脱离总量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也就是说辅导期结束要以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为前提,照此推理,进出口不收付汇企业没有外汇收支发生,就一直处于辅导期,按货物贸易总量核查规则,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那么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然不会将其列入重点监测企业,从而游离于外汇局监管视野之外。

  (四)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依据现行分类标准及企业名录注销等相关规定,外汇局可将此类企业降为B、C类企业或从名录中注销,但这并不影响此类企业继续开展进出口业务,因为外汇局主要是从外汇收支环节来约束出口企业,企业被降级或注销名录,只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收付,不影响企业的进出口,因此,分类管理措施达不到监管目的。对于非名录企业,本就长期脱离在外汇局监管视野之外,更是难以实施监管。另外,这类企业多为“空壳”公司,外汇局一旦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便立即实施“换壳”,重新开展业务。

6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3:00

进出口企业不收付汇的隐患

  (一)存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外贸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外汇局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环节监管外贸企业,海关从进出口环节监管外贸企业,各职能部门监管内容不同,给出口不收汇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能。

  (二)外汇收支数据失真。如果外贸企业只进出口而不收付汇,会造成外贸经济繁荣增长的假象,且会导致外汇收支数据失真,引起外汇收支失衡,影响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收支形势的判断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三)存在跨国洗钱等违法违规风险。出口不收汇行为可能为境内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藉此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也为境外不法分子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提供可能渠道。设立多家境内外关联公司的此类企业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网进行洗钱、套利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易成为“热钱”出入境渠道。出口不收汇会导致这类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进口不付汇会导致这类企业存在大量应付账款,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外汇环境下,境内外资金可借此渠道流出或流入,如果这部分资金依据外汇形势变化,短期内集中流入或流出,则导致“热钱”跨境流动成为可能,会加大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7楼
zhaowf 发表于:2015/5/4 10:24:00

相关对策

  (一)完善外汇法规,堵塞监管漏洞。加大对“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异常资金跨境摆布。将此类企业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总量核查,以便外汇局能及时发现重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效果。明确恶意“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企业认定标准,明确相应惩罚措施,并将企业恶意“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信息采集范围,有效遏制企业不法行为。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机制。增强同商务、税务、海关等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构建与海关、税务、商务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制定联合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可建立联合监管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行为进行通报和共同管理,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可疑资金流入。

  (三)强化关联核查,遏制不法行为。对于具有境内外关联企业的集团公司,应加强监管。选择关联切入点全面核查关联企业的涉汇行为,由一笔业务实现对该企业主体全口径历史数据及关联交易和关联企业的核查,有效鉴别企业行为的真实性,发现企业关联交易的真实目的,有效遏制企业不法行为。

  (四)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涉外主体经营行为。不断强化外汇政策引导作用,不断提升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外贸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理解力与执行力,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提高其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切实推进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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