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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法院:自贸区贸易自由化并不意味外汇收付不受管制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0/31 12:30:0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8日发布《涉自贸区十大精选案例》,在一起逃汇案件中,被告单位将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该单位离岸账户,又分成多笔转到国内多家公司账户,用于采购其他货物及被告人个人消费,损害了我国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据悉,波驷上海公司系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至11月,波驷上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尼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向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提交该公司与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工程船等售货合同、发票等材料,收取外汇资金,后又向上述银行提交该公司与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发票、虚假提单等材料,由波驷上海公司总经理陈某根据尼某的指令将上述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涉及资金11笔,共10815027.43美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从境外收汇及向境外付汇,属于我国外汇收支范围,无论实际操作中先收后支还是先支后收,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及刑法逃汇罪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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