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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 (记者 刘泽先 实习记者 刘双霞)昨日,对于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的结汇问题,外管局进行了答疑。
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 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对此,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中的“10%比例范围”是总量规模控制要求,不重复计算作为基数的存款余额,新增存款余额可计入该规模。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 以及实需原则等审核交易真实性。结售汇业务应当严格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使用境内外汇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