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办理程序,明确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开立单独的捐赠外汇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
捐赠,在《通知》中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便利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从事公益事业的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规范境内企业与境外不同性质主体之间的捐赠收支行为。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有关单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这些单证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外汇局称,《通知》的发布,便利了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业务,规范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行为,同时有利于防范异常资金通过捐赠渠道跨境流动。外汇局将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
该《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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